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玉溪市保安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企业、 自用保安单位和组织、技术防范企业等从事专业安全防范服务的单位及其相关教育培训机构,部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践行“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 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构建和谐仁爱、守望相助的社会关系。按照社会主义新时代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协调和规划保安服务业的发展 ,指导和督促全市保安组织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积极开拓保安服务领域,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服务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服务广大会员和保安人员,为维护玉溪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玉溪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依法进行保安知识研究、培训、 交流及自律。 具体是:
(一)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把保安队伍建设成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
(二)结合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指导保安服务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拓展服务领域。
(三)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加强自治、 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消除不正当竞争。
( 四)根据保安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指导全市保安培训工作,组织培训保安业务骨干,提高保安队伍的政治、业务、法律素质,积极探索实施保安人员的正规化教育。
(五)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和法律研究,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和业务咨询服务。
(六)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宣传和信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研制、开发、引进保安装备、器材以及与安全防范有关的科技产品、器材设备,组织跨区域的保安服务。
(八)加强同市外保安组织、企业的友好往来,开展对外业务技术交流和参观考察学习活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十)做好涉及保安服务业做大做强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协会备案 ,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并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意愿。
(三)在保安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组建的保安服务组织或其它从事专业安全防范服务的企业,赞成本协会的宗旨,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通过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审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与保安服务工作密切联系的有关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支持本协会的工作,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通过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审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等交流学习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 四)优惠取得本协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三) 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四)提交保安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提供资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报告本协会 ,注销会籍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 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每届理事数额和分配方案, 向大会提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务。
(五)决定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副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为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 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 1 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四)监事每届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检查本协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四)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和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充分准备。
(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愿意为党的组织在本协会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 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 、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的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 四)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3 月 2 日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 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